01 什么是业主
2009/1/14 21:25:46作者:本站 摘自: 编辑:本站
在我国,业主概念的引入是房地产经济发展的结果。从最初的房地产统计指标到03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逐渐从经济学概念演化为法律概念,并在经济生活与人们的日常物业管理活动中被广泛地使用。
要理解“业主”这一概念,需要先行理解“业”的范畴。通常说来,对“业”理解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认识:
(1)宽泛意义上的 “业”是泛指所有的产业,可等同于财产来理解,是一个与人身相对的概念,既包括了物,又包括智力成果;
(2)特指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是权利主体人身之外的、为人力所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除此之外的其他事物如行为、智力成果等均不包含在内;
(3)指不动产,即土地、自然资源以及建筑物等土地定着物、附着物。
从我国目前对业主概念使有的生活习惯和法律运用的倾向上来看,“业”的内涵所指主要是第三种认识。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整体规划开发使用的条件下,“业”的范围会延伸到以土地整幅使用权共享为基础的建筑物区划之内的房屋相关物,如绿地、树木、空间、道路、标识等。
基于“业”的理解,即可对“业主”进行界定。根据文义解释的方法,“业主”即“业”的所有者。03年建设部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中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把业主界定为房屋所有权人。这是狭义上的概念界定。从广义上来讲,在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过程中,除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认定为“业主”外,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也可以视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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