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及处理方法
2009/2/11 10:43:25作者:张志同律师 摘自: 编辑:马方良律师
合同是当事人对各自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也是当事人据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通常只是互负返还财产义务。而实践中,如果建设工程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却又无法简单的通过返还财产的方式加以处理,因为,工程建设中,不但建筑材料被固化在建筑物上,无法拆除或拆除后降低其效用,而且物化的劳动力也无法返还,可是,不对固化的建筑材料和物化的劳动力加以作价补偿,对承包人而言显然有失公允,正是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对此类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文结合该解释,简要地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和处理方式加以阐明。
一、《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可认定其有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存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解释》第2、3、4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分别处理: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2、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经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得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予以支持。
3、修复后经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以支持;
4、对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等行为中,当事人取得的非法所得可以予以收缴。
本文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及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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