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房屋租赁合同对出租人的约束力
2009/3/10 20:19:55作者:本站 摘自: 编辑:本站
房屋租赁合同一旦合法签订,即对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就出租人而言,其所要承担的合同义务一般包括五个方面:
(一)交付出租房屋并在租赁期间之内确保房屋使用符合约定用途。出租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于承租人占有、使用,并且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保持房屋使用用途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
(二)瑕疵担保。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应当确保租赁房屋能够被承租人依照合同正常占有、使用、收益。如果出现瑕疵,承租人有权利要求出租人进行修理、更换或者是减少租金甚至解除合同。此外,如果因为第三人对租赁房屋权利而致使承租人依照合同对租赁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受到影响的,出租人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要求出租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或者减少租金。
(三)维修出租房屋。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负有对租赁租房屋进行维修的义务,以确保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一旦出现房屋需要维修的情形,承租人即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如果承租人以自己的资金、劳动力等对租赁房屋进行了维修,那么因维修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如果出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妨碍了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出租人应当适当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这一义务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够免除。
(四)返还有益费用、必要费用。经过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增设他物,但是这部分有承租人支付的、用于租赁房屋增值的有益费用,应当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进行返还。同时,承租人为维持租赁房屋的使用、收益状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有权要求出租人予以返还。
(五)担负租赁房屋的税负负担。如果租赁房屋存有税负负担,该负担应当由出租人承担。
本文关键词:租赁房屋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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