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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房屋租赁的登记
2009/3/10 21:45:29作者:本站 摘自: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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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法律要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当事人均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里介绍的是最为核心也是初始性的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的登记。
    依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之内,持下列相关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六)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对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条件、租赁的房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备合法、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善等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以后方颁发《房屋租赁证》。
    如果当事人没有办理《房屋租赁证》的,不影响房屋租赁的法律效力,但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补办登记手续,补交相关税费。
    当事人不得伪造《房屋租赁证》,取得《房屋租赁证》的当事人也不得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如果遗失了《房屋租赁证》,当事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本文关键词:房屋租赁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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