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
2009/3/11 14:47:27作者:本站 摘自: 编辑:本站
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利保护往往以公示为要件。通俗地来讲,就是要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依照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登记依据时间先后总计包括六大种类: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一)总登记
所谓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的统一权属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总登记的目的一般在于建立健全房产权属档案。
(二)初始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对初始登记作出了规定,两种情形下的房屋应当进行初始登记:其一,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其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房屋的权属关系并非一成不变,由于房屋买卖、互易、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房屋的权属会发生变动。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一旦权属变动发生,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申请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依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发生以下情况的,房屋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其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其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其三,房屋进行翻建;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申请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五)他项权利登记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房屋权利人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房屋权属的注销登记可以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而发生,也可以是登记机关依职权而发生。首先,房屋权利人可以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中止等事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时,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合同等证明文件。其次,登记机关主动依职权进行房屋权属注销登记必须以下四种情形具备一项以上:①申报不实;②涂改房屋权属证书;③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④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本文关键词: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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