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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
2009/3/11 15:40:12作者:本站 摘自: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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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专门对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进行了规制,根据该条规定,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分为四步:
    (一)受理登记申请
    房屋权属的登记申请由权利人提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权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欲登记名称须使用其法定名称,有其法定代表人申请;②权利人是自然人的,欲登记名称须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③房屋是共有性质的,由共有权人共同申请;④登记他项权利的,有房屋权利人与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⑤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权利人可以亲自去办理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
    (二)权属审核
    受理登记申请之后,登记机关继而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以确信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三)公告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公布。”公告内容一般包括:①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②申请期限;③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④受理申请地点;⑤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四)核准登记后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凡是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饿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则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本文关键词: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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