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配套绿地的交付
2009/9/9 14:20:46作者:毕文强 摘自: 编辑: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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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房后,通常认为开发商已经发行合同义务;实际上,开发商还有交付公共部位、配套设施设备的合同义务。如果发现开发商没有交付公共配套时,应当怎么办?
案情简介:
“律师函开发商已收悉,书面承诺年后恢复绿地,交付给业主”。春节前夕,金星园小区绿地侵权案的承办律师收到了金星园业委会主任发来的这条工作短信,不管是对于业委会、业主还是律师,这都不失为一个令人欣慰的好消息。
绿地变废墟 业委会积极维权
金星园小区是北京太阳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太阳系列小区之一,位于朝阳区太阳宫东北三环与东北四环之间,占地约17万平方米,包括12栋楼,约2000户业主。
根据规划情况,小区1号楼南侧的空地原本应为本小区规划绿地。但业主入住至今,该空地始终未进行实际建设,而且被隔在了院墙之外,放眼望去一片废墟,极其影响小区的整体环境。很多业主纷纷向业委会诉苦,业委会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业主权益。
案件切入点:
任何案情都并非表面看上去那么简单,针对这种情况,律师认为必须先明确如下事实:(1)需要确认此块空地是否为规划红线内的绿地;(2)应确认此块空地交付时是否是绿地;是一直未建设还是建设后被改作他用;(3)应弄清楚侵权或违约主体是谁?是开发商私自违约还是公共管理部门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擅自占用
在律师的建议与指导下,业委会安排专人去相关主管部门调取了该项目的绿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等,该空地为规划红线内绿地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业委会决定正式委托律师,启动法律程序。
正面交锋:一封律师函
“我们相信贵司与我方委托人有着共同的美好愿景,都希望能够为小区全体业主构建一个和谐环保的居住环境。所以,非常希望贵司能够本着积极、和谐、公平、透明的态度解决此事”。……逾期不履行的,我方委托人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追究贵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考虑到一直以来,开发商对业委会的工作还算支持,此事又非十分急迫,经业委会、监事会成员与律师一致讨论决定,向开发商出具了这封态度坚决但又不失温和的律师函,从法律角度阐析了开发商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及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因为法理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业主维权的信心又非常坚决,开发商终于在春节前夕对此事做出了正面回应,并书面承诺节后开工建设绿地,交付给业主。
此案最终圆满解决。
律师说法: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本案并不具有普遍代表性,如果在律师函起不到督促解决问题的作用时,应及时启动诉讼程序;
本文关键词:绿地,公共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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