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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
从五百业主成功反拆迁谈拆迁立法
2010/1/18 10:48:44作者:毕文强 摘自: 编辑:m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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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1月14日《南方周末》A3版报道了这样一个新闻《五百业主成功反拆迁记》,广州市越秀区东川三街的五百业主,联合起来,就广东省人民医院拆迁一事,向规划局反应后,得到了规划局的正式答复:周边居民作为省医院扩建项目的直接利益相关人,他们的意见是本项目可否继续向前推进的关键要素。因此,在相关反对意见未协调好之前,我局不会启动对该项目的下一阶段的工作,不会将该项目规划调整方案呈报市规委审议,也不会启动规划许可工作。至此,东川三街的业主通过自己的维权行为,及时的在拆迁人取得规划许可之前,阻止了拆迁的进行。
笔者认为,这也为拆迁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提供了一个绝好的参照模式。
《物权法》41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能够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其它不动产。
而在拆迁立法的修改中,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引发了不同的观点,有位著名的房地产商甚至提出,任何商业开发都是公共利益,这种观点有些类似所有偷盗都有利于法治的健全的逻辑,笔者不愿过多评价。但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物权法》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
在拆迁案件中,拆迁单位获取拆迁许可证是拆迁的开始,但这是一个误解,至少是对广大被拆迁人如此。其实,拆迁许可证是拆迁单位获得与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谈判的一个基础条件。在此之前,拆迁单位至少要经常如下几个行政许可。
首先是发展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复,这也是拆迁许可证的前置的行政许可;但有意思的是,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行政许可是依据什么具体法规却是非常的模糊。
其次是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一个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城乡规划法》;
还有的一个行政许可国有土地主管部门的国有土地批准性文件,这需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
在以上的行政许可中,首要的是发展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复,而立项批复的事实是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书。因此,我们可以理解,在任何项目的审批中,规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许可依据。
《城乡规划法》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这也说明,今后城市的发展建设,首先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来进行。
《城乡规划法》特别强调规划公开,特别重视民权民意的落实与表达,增强了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的环节。《城乡规划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在利益分化和价值取向多元的社会里边,公共利益本身是什么,其实除了立法中进行列举,更重要的是决定公共利益的程序是什么,笔者认为, 在决定公共利益的时候,必须要吸收公共的参与,可以通过进行听证,由利害关系人对于规划用途和发生发表意见,并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质疑,也可以通过诉讼取得相应的救济方式,这才是比较关键的。
本文关键词:拆迁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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