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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价房”管理办法购买标准
2008/2/20 8:33:19作者:中央政府 摘自:北京日报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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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么条件的市民可以购买限价房?在北京市建委2月18日公示《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后,这一问题的答案终于揭晓。3人及以下家庭购买标准定在年收入8.8万元以下,限价房将由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也不用担心,因为轮候3年以上的申请家庭,会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为其直接配售限价房。上述规定在北京建设网上的公示时间为2月18日至29日。

    ■供应对象中等收入家庭和农民

    根据“办法”,限价房供应对象为北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和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北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二)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北京市建委有关负责人此前的解释,远郊区县的申购条件会比城八区严格一些。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中,下列三类家庭可优先购买: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人员,优抚对象的家庭;已通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又自愿放弃该资格的家庭。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房,已购买限价房家庭的全部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限价房房源由区县摇号配售

    目前,各限价房建设的组织部门主要分为市里统一建设和各区县自主建设。为此,“办法”专门规定,各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北京市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统筹分配。市里组织建设的限价房,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购房需求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和四城区家庭等方面的需求。

    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优先配售条件及住房困难程度,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房。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轮候3年以上,即会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为其直接配售限价房。对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各区县应在2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开发企业缴纳购房款。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重新分配。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也可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

    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程序与去年出台的经济适用房标准相似,除公示外,购买限价房还将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

    ■5年后上市交易补交35%收益金

    为了防止限价房重蹈经适房曾被用作投资的覆辙,“办法”对已购限价房再上市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限价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由保障部门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限价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目前,交纳比例为35%。

    已由北京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对其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再符合购买限价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如限价房已被骗购,则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记者 刘宇鑫)

    限价房家庭购买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3人及以下  8.8万元及以下  15m2及以下        57万元及以下

    4人及以上 11.6万元及以下  15m2及以下        76万元及以下
本文关键词:限价房的购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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