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反购房合同,每位业主获赔电梯差价
2008/3/10 13:05:49作者:陈晓 摘自: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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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明明写着使用的是“东芝”电梯,入住以后却发现电梯变成了另外一个品牌。“东芝”公司与国内企业合资生产的电梯,能否认定为“东芝电梯”,成为业主与开发商争论的焦点。经过5个月的诉讼,昨天下午白下区法院对这起电梯品牌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开发商违约成立,两种品牌电梯之间的差价由开发商赔偿给业主。
2003年,原告凌女士购买了位于白下区科巷都市名园的一套住房。由于房子是高层建筑,凌女士签订购房合同时,专门询问了使用电梯的品牌。销售人员明确告知是“东芝电梯”,这一承诺也写进了购房合同,成为公共配套设施的标准之一。
没想到2004年入住新房的时候,凌女士和众多邻居发现,他们的“东芝电梯”变成了另一品牌——GFC电梯。于是凌女士联合20几个业主,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
开发商的解释是,GFC电梯就是“东芝电梯”。GFC电梯是东芝公司在中国的合资公司生产的,所以使用该品牌不属于违约。
但是经过法院的调查,GFC电梯是一个独立的品牌。他们了解到,2001年6月1日,开发商与南京合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销售合同》。向他们购买了3台GFC品牌电梯,总价款为1470000元。同时,法院委托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东芝(合资)品牌电梯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在2001年,与被告交付的GFC品牌电梯相同型号、相同标准的3台东芝(合资)品牌价格共计为1615000元。
事情查清楚了,开发商违约初步认定。但是如何解决产生了分歧,一部分业主不同意开发商补偿的做法,坚持要按合同恢复为东芝电梯,双方调解陷入僵局。最终法院判定,开发商更换电梯品牌构成违约。应当参照开发商应这项违约行为而实际获取的利益,分摊给实际使用上述电梯的176户住户,每户业主获赔824元。
本文关键词:电梯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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