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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申委与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主办 “住宅改商用”研讨会
会议内容摘要
2008/3/29 13:20:04作者:会议摘要 摘自:住改商研讨会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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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其中第六章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随着有关配套政策的实施,尤其是北京市工商局颁布的工商登记注册新规:“住宅楼内开公司,不必再到房管部门变更房屋用途,而只须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并由居委会或业委会出具相关证明”的实施,如何正确理解法律政策中关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定义?业委会居委会该如何处理这类问题?如何有效解决商品房小区中住宅商用、商住矛盾的问题?

2008年3月23日下午,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业申委)与清华大学社会学系邀请了有关专家、学者、律师、业委会及社区工作者就此问题进行了研讨。各界人士纷纷就这些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部分内容如下:

新天地张大宪主任:
    对近期比较受关注的新天地小区住改商及1元方案的推出进行了详细介绍。

孟宪生律师:
住宅权问题,不仅是物权,要大于物权,还包括安全权(如住宅不受侵犯)、安宁全(隐私权);物权法没有可以改商的明确规定,只规定经过利害关系人同意。北京工商局文件的效力问题应该考虑。
关于利害关系人的概念问题,是基于当事人的理解还是什么呢?完全取决于对他的影响,如果非宅民,但受噪音影响,那么就是利害关系人。不仅仅是相邻权,是非常宽泛的,不能限于物权上。

任晨光主任:
同意住宅权应高于物权的观点。但对于利害关系人应做宽泛理解的问题,认为应从两个层面理解,不同情况应不同对待。

晨光家园居委会主任:
关于住改商问题,对商的大小、规模没有规定,如果居委会给一家盖章了,那么应一视同仁,所有的都要盖。从比较慎重的角度考虑,我们现在都没有盖章。而且晨光家园是新小区,人员居住比较集中,1800户,200多户居民都走一个门。情况比较特殊。

包华律师:
首先谈规划问题。从公权利角度看:规划包括道路,能源,许多住宅楼规划按民宅设计。从私权利角度看:新天地小区的作法实际上是对私权利的侵犯。民宅改商,实际上是盗用对土地收益的权利。从公权利上讲认为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导致房价越来越高。

杨曙光律师:利害关系人范围问题认为应该尽量扩大化解释。

舒可心:
本次会议是一个进步,这是第一次业主开会讨论业主自己内部的事情,标志着真正开始业主自治阶段。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同。如果利害关系人自己不主张,那么别指望别人给你当成利害关系人。
住改商后建议增加公共责任保险,火灾保险,增强管理人员开销。公开合理计算上述开销,公开监督下使用开销。

毕文强律师:
从性质上看,我们首先应该注意区分住宅小区能否经商和将小区内个别住宅改做商用是两个层次的问题,前者是涉及到公共事务决策的问题。
从现实角度讲,我认为住改商有其一定合理性。物权法并没有完全禁止。
北京市工商局的这种做法(业委会或者居委会盖章),可以认为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业委会的主体资格。限制从另一个角度讲就是允许。



毕文强律师就新天地小区住改商问题接受北京电视台第7日节目采访并发表观点
http://www.btv.org/btvweb/07btv7/2008-03/26/content_291361_6.htm

有关新天地小区住改商问题的报道: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28733332
http://house.sohu.com/news/2008-03-14/442174.html
http://www.soufun.com/news/2008-03-06/1558458_6.html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fc70.com/class665.aspx



本文关键词:住改商,住宅改商用,1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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