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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物业费判罚三千
海淀法院首依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罚款
2008/5/12 10:19:46作者:记者王殿学 通讯员王京 摘自:新京报  编辑: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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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海淀法院首次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不执行判决交纳2462元物业费的一名业主,罚款3000元,而根据以前的《民事诉讼法》,法院最多只能罚款1000元。

  海淀法院工作人员介绍,2008年3月底,海淀法院受理了北京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女士一案,物业公司要求杨女士交纳物业费2462元。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将执行通知及传票张贴在杨女士住所门上,并电话通知其到法院履行义务,但杨女士未按传票规定时间到庭,且拒绝接听执行员的电话。

  经查询,海淀法院发现杨女士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据此认定杨女士的行为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决定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罚款3000元。

  据介绍,《民事诉讼法》修改前,这类案件罚款数额最高为1000元,修改后,将该项罚款数额高限调整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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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物业费,拒交物业费,拒交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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