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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后其他物权怎样处置
2008/5/27 22:21:40作者:温慧卿 摘自:法制日报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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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震灾过后人们将面临很多因地震而产生的民事法律问题,其中围绕财产归属展开的法律问题将不在少数。
  共有财产的处置震灾发生前的共有人在地震发生后部分死亡的,生还者并不能因此独占所有物。在按份共有中,死者所享有的份额将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死亡的按份共有人无继承人的,根据民法“所有权的弹力性”原理,将归其他按份共有人所有。
  在震灾中遇难的财产所有权人可能会有数个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数个继承人为共同共有关系。根据物权法规定,对共有物进行事实处分或法律处分的,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耐震性索赔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道路、绿地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在地震中有许多住宅楼遭到了不同程度毁损甚至坍塌。对于部分毁损的建筑物,小区全体业主可在灾后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小区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维修事宜。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而对于坍塌的建筑物,如果灾后经相关部门认定房屋倒塌是由于建筑物本身质量问题或者建造时不符合抗震力要求等原因导致的,那么业主将对房地产开发商及其相关部门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提起共同诉讼。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效力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由于地震原因毁损、灭失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用益物权问题的解决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而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对于地役权因自然原因导致土地灭失的情况,我国物权法没有作出规定。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温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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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地震,抗震救灾,众志成诚,万众一心,物权,房屋,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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