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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业主推翻业委会决议
诉称业委会在召开业主大会、统计票权等方面违规;法院判决撤销业委会决议
2008/8/23 14:00:02作者:吕佳瑜 摘自:新京报 编辑: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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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吕佳瑜)因认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召开业主大会、统计票权程序违法,形成的决议也存在虚假等问题,写字楼万通新世界广场的业主王女士将业委会诉至法院。近日,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其业委会的决议。

  女业主 决议虚假损害业主利益

  去年8月16日,万通新世界广场业委会以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召开了业主大会,一个月后,业委会作出业主大会决议。
  王女士称,在上述决议形成期间,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操作整个业主大会书面意见征集和统计票权等主要环节,而决议内容又涉及物业的利益,如是否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物业费标准等。
  王女士认为,业委会滥用权利让物业参与其中,由此形成的决议不仅结果有失公正而且存在虚假。根据产权面积计算投票权数,万通新世界广场第25层是万通房地产公司,面积只有千余平方米,却计算出4.8万余平方米的票权,从而使损害业主利益的决议被通过。
  为此,王女士请求法院确认大会投票无效,并撤销形成的业主大会决议。

  业委会 否认虚构票数产生决议

  对此,业委会表示,业主大会的召开及所作决议都是针对全体业主的,并非只针对王女士,且决议内容也关乎全体业主的利益,是否行使撤销权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王女士作为单个业主,无权单独提起诉讼。
  业委会同时表示,王女士没有事实依据,而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配合完成具体操作并不违法,物业公司也不存在虚构投票权数。庭审中,业委会并未提供万通房地产公司所有面积为4.8万余平方米的权属证明。

  法院 业委会未提供部分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提出业委会委托物业操作业主大会书面意见的具体工作,有失公正性,但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亦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故对此主张不予采信。
  案件审理中,投票权数清册中所列万通房地产公司是否拥有4.8万余平方米的产权面积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法院认为,此面积的统计直接关系到投票权数是否达到法定比例,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业委会应负举证责任,但业委会未提供相应证据。

  因此,王女士要求撤销业委会的决议,理由正当,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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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女业主,业委会,统计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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