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目前商品房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业委会根据业主要求雇佣或解聘物业公司,而我所在的石榴园北里为公有住房为主的小区,产权单位是北京市首开集团,物业公司为北京中创物业管理公司,个人业主数量少,不具备建立业委会的条件,但一直以来居民对该物业公司的以暴力手段胁迫居民多缴房费物业费等费用和维修质量差等恶劣行经深恶痛绝,2002年还曾发生物业公司打伤对此问题进行采访的京华时报的记者的事件,事件过后物业公司随有所收敛,但存在的肆意多收费,维修不利的情况并没有根本改变,该物业公司之所以敢如此嚣张就是倚仗的公有住房小区无法成立业委会的事实,我想请问律师,虽然因业主少无法成立业委会,但物业公司只是受产权单位的委托进行管理,产权单位是否有权利根据居民的要求解聘物业公司?超过半数居民向产权单位提出解聘物业公司的要求时产权单位是否应按居民要求解聘物业公司?目前公有住宅小区还占相当大的份额,或许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否可以参照其它法律来执行,或许可以通过此事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盼您的答复,谢谢!
毕文强律师于
2009/6/16 15:10:34回复:
您好,抱歉回复的晚了一些,我认为公有住房小区仍然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这需要大家努力;其次,你说的产权单位与居民是什么关系;是居住在公有房里的居民,还是业主;如果是业主,产权单位与业主的地位是平等的;如果是居住在公有住房的居民,则与产权单位是承租关系,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公有住房的居民享有与业主一样的权利,不需要去征求产权单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