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律师您好:<br />
本人来自内蒙古通辽,在当地购买了一处经济适用房先交的是订金两万并有一简单的购房协议书,在购房协议书第六条写有(房屋交付日期为2008年12月30日前,如遇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施工推迟,交工日期顺延)但到现在开发商刚打地基,去资询,他们也拿这一条款做为理由(拆迁太慢)这几天马上又要签正试的购房协议了但是新协议到房屋的交付日期又延长到了2009年12月30日前,我想请问一下这是不是开发商违约??因马上又上交款重新签购房协议,急盼回复!!谢谢!!
杨强于
2008/10/14 16:13:37回复:
您好,我是毕律师的助理杨律师。
根据您的描述,我认为这是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是其违约的理由,您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取得赔偿,或者采取诉讼的方式。重新签订购房协议有可能是开发商故意逃避前协议的违约责任。